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

2024-05-19

1. 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

你好。 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摘要】
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提问】
你好。 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回答】

目前我国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

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12月3日至5日,随着入冬以来最强冷空气的入侵,我国大部地区遭受了近年来罕见的寒潮天气。而在未来的几天里,剧烈降温、暴雪、沙尘、大风天气还将一路席卷而来。其中,西北地区、青藏高原、华北北部、东北地区等地气温均低于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区气温更是低于了零下20度。据气象部门预测分析称,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今年年初在我国南方曾暴发大规模雪灾,至今还令人记忆犹新。面对50年不遇的大雪,煤、电、路等方面在雪灾暴发时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委员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面对越来越近的大风、强降温脚步和南方地区可能再次出现的冰雪灾害,我们不妨再次回顾一下委员们的建议,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灾害的教训,积极应对,未雨绸缪。——编者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低温、雨雪与冰冻灾害,给当地交通、企业、电网、农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险业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始深入研究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而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保险业平均水平。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保险业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可行性1.法律支持。我国开展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有10余年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因此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2.试点先行。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量力而行,探索试点。因此我建议从构建民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入手,适度扩展巨灾风险的承保范围,使巨灾保险赔偿基金有个积累过程。3.体系构建。根据国际成功国家的经验,必须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形成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体系设计安排应该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划分巨灾风险区域和安排巨灾管理模型,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共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销售巨灾风险债券等内容。4.再保险作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5.技术合作。应当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与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设计防灾减灾管理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定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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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于

保险范围不包括银行融资。存款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各类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的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可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存款人的存款,银行理财不受存款保险保护。
2014年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该保险实行限额还款,最高还款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费由银行支付。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保险机构的所有存款账户本息之和不足50万元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保险机构清算财产中补偿。这个限制不是固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商业保险。
存款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费,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①保险机构缴纳的保费;②保险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④其他合法收入。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于

4.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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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5.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金融改革的意义

世界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中国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百科名片概述图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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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金融改革的意义

6.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四)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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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国家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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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国家

8. 中国此时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意欲何为

 存款保险制度早就应该在中国推行了,那么为什么中国央行现在才行动起来呢?一种纯属推测但是却逻辑合理的看法是,决策者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像1990年代末那样对整个银行系统进行大规模的“再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确保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最好是早早就在需要用到它之前就建立起来,而现在中国正需要这种制度。
  中国银行业出现的任何小问题,都必定会动摇消费者信心,而确保消费者以存款得到保险的方式拥有一个安全保障,将防止中国发生一场旧式的金融崩溃(但愿如此).
  因此,这个进展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只会有利,而且对于银行而言也可能如此——不过这得从长远来看。中小型银行,或者那些被认为风险过高的银行,也可能会从中受益,因为这些银行能够让储户放心,他们的存款是受到保护的,无论这些银行其他方面的业务发生什么状况。
  提供存款保险是否可以抑制影子银行的膨胀并且有助于改善银行系统呢?这点仍有待观察,但这似乎是有可能的。中国的投资者可能会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方面得到知识升级,重新引入‘风险资本’的概念。如果某些以保证年收益率达到15%为卖点的理财产品结果证明实际收益率为-100%(即彻底崩盘),那么3%的无风险年收益率可能看起来更好一些。
  像往常一样,细节决定成败。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预计将在2015年的某个时候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