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2024-05-18

1.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包括体现海外通商贸易的码头、桥梁、航海设施、商品生产基地;体现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对海丝史迹进行评定,并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市人民政府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的保护规划。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的保护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其他海丝史迹的保护规划,报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海丝史迹按照划定的保护区域进行保护管理。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按划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进行保护管理;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布。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 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报请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丝史迹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在前二款中获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2.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海丝遗产”是指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福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作为市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福州海丝遗产”。第七条 “福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福州海丝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八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挖掘“福州海丝遗产”有关的民间传统技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福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市政府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确定,并设立界碑(桩)。第十三条 “福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对周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遗产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地逐步依规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3.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服务、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的研究、宣传、保护、利用等工作。第十一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一)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

  (二)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

  (三)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四)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第十二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第十五条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

  (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4.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漳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 “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漳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漳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漳州海丝遗产”。第七条 “漳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漳州海丝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八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保护规划,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详细规划。

  “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漳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第十二条 “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周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第十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漳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补偿。第十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 闽南文化生态园建设与海上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申报是如何互相关联相互促进的

闽南文化是中华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亚文化。创造闽南文化的闽南族群源于北方南下的汉人。他们在早期的生存活动中,融合了闽南当地的原住民,在背依崇山峻岭的东南海疆开拓进取。他们通过海上丝绸之路,随帆漂流,遇陆而居,与沿线国家在海航商贸活动中形成互惠共信命运共同体。宋元时期闻名于世的泉州刺桐港是世界最大的通商港口,当时的泉州已是“市井十洲人”、“涨海声中万国商”的国际化大都市。【摘要】
闽南文化生态园建设与海上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申报是如何互相关联相互促进的【提问】
闽南文化是中华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亚文化。创造闽南文化的闽南族群源于北方南下的汉人。他们在早期的生存活动中,融合了闽南当地的原住民,在背依崇山峻岭的东南海疆开拓进取。他们通过海上丝绸之路,随帆漂流,遇陆而居,与沿线国家在海航商贸活动中形成互惠共信命运共同体。宋元时期闻名于世的泉州刺桐港是世界最大的通商港口,当时的泉州已是“市井十洲人”、“涨海声中万国商”的国际化大都市。【回答】
福州上下杭的闽商发展与海上丝绸之路有什么关系?【提问】
福州港肇始和奠定了对外商贸格局,推动繁荣发展了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成为沟通中国与海外文化交流和商贸往来路线【回答】

闽南文化生态园建设与海上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申报是如何互相关联相互促进的

6. 5月来福建泉州旅行,推荐打卡这3个国宝古迹,领略海上丝路之魅力

  一座城市因为什么而让你的旅行惊喜满满?比如杭州或许很多人因为它的山水之美;比如敦煌或许因为举世闻名的莫高窟;比如上海或许因为它那浓浓的民国风情等,而福建泉州或许因为丰富的人文和海上丝绸之路文明让我对它刮目相看。 
       这里没有西安城墙、北京故宫那样磅礴大气的古建筑,但角角落落中的一砖一瓦或许都是古代遗存;这里没有应县木塔那样有名的古塔,却拥有着中国最高的两座宋代石塔;这里没有杭州灵隐寺那样人山人海的香火气,却处处都可以看到宗教寺院;它就是这样一座看起来低调却随处都散发出古朴气质的 历史 文化名城。 
        我喜欢的泉州第1个景点--开元寺  
    泉州的旅行往往都会从看古寺开始,从热热闹闹的西街旁跨入开元寺山门之后,一下子仿佛进入到了另一个世界。这是一座始建于唐武则天垂拱二年,不仅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古寺,也是福建最大的佛教寺院。没有嘈杂的人群,也没有商业气息,一切都属于刚刚好。 
         旅游 亮点:  
    其一在开元寺拜庭中可以看到古榕参天,古树旁还藏有两座宋代保存至今的古经幢; 
       其二在拜庭两侧立有两座近800年的古塔,塔身的浅浮雕展示了宋代浮雕工艺,仔细欣赏的话还可以看到孙悟空、猪八戒等熟悉的造型; 
       其三在大雄宝殿殿前须弥座可以看到古印度教的狮身人面像、殿堂中木梁下雕刻着集佛教妙音鸟、基督教天使和中国飞天形象于一身的“飞天乐伎”、殿后回廊的两根青石柱上可以看到印度教的浅浮雕; 
    其四泉州开元寺的甘露戒坛为中国三大戒檀之一,戒坛中藏有明代卢舍那佛坐像木雕等等。 
     旅游 门票:0元 
    泉州开元寺怎么去:26路/6路/601路等在开元寺西门站下,然后步行5分钟就可到达。 
        我喜欢的泉州第2个景点--清净寺  
    如果你觉得泉州开元寺游客还是多一些的话,那么地处涂门街的清净寺,寺如其名可谓是安安静静。花3块钱门票就可以进入这座见证着泉州自古以来开放和包容的气度。 
       作为曾经海上丝绸之路的见证者,如今的清净寺中依然保留着不少古物,整个建筑据说完全仿照了大马士革的清真寺礼拜大厅而建,如今在奉天坛遗址中依然可以看到其恢弘的状态。 
       奉天坛遗址北侧还可以看到一座宋代保存至今的古井,水依然丰盈;清真寺门楼北侧的墙壁上可以看到一块完好的明永乐五年(1407年)刻有明成祖朱埭颁发保护清净寺的书文。 
        清净寺 旅游 贴士:  
     旅游 门票:3元 
    泉州清净寺怎么去:K603路/8路到关帝庙站下。 
        我喜欢的泉州第3个景点--洛阳桥  
    1053年在泉州郡守蔡襄的主持下,一个让世人为之震撼的桥梁横空出世,这就是被载入中国桥梁史的泉州洛阳桥。除了 历史 价值极高之外,洛阳桥也是我个人最喜欢的四大古桥之一,比起潮州广济桥更为古朴。 
       如今的洛阳桥通过修复后依然供游客和行人通行,一边行走一边可以看到石将军,石经幡等宋代的遗存;行走到敲钟还可以看到宋代“万古安澜”;桥南的蔡襄祠中还藏有蔡襄手书《万安桥记》宋碑等。 
        
        洛阳桥 旅游 贴士:  
    清净寺 旅游 门票:免费 
    洛阳桥怎么去:市区19路乘车到洛阳桥南站下。 
       显然一篇文章无法将 旅游 看点丰富且底蕴深厚的泉州介绍完整,除了马且停刚才提到的几个景点之外,像藏有古印度浮雕的东南沿海最大妈祖庙-泉州天后宫;像藏有最大的、艺术价值最高的道教石雕老子像的清源山等都是人文旅行爱好者的惊喜之地。(作者:马且停,人生在于行走,旅途需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