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024-05-19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什么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称三峡基金)为中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就是指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不注意的暗藏在电费之中(每度电7厘至1.5分)向国民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三峡建设基金。
  而为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向国民征收特别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仅见。
  1996年,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十六个省、直辖市居民上缴的三峡基金上调为每千瓦时七厘钱;1997年,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当时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的三峡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到1.3分,四川省和重庆市加征3厘钱;2002年,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基金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98分、1.12分、1.24分……
  “关于三峡工程纳税人缴费回报利率“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法,三峡工程建设完工,就将停止征收三峡建设基金。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规定

法律分析: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依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规定

4.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与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电价分工业(含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第三条 农村电价由国家目录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电力建设资金(费)、省扶贫通电资金、省缺口电煤差价、指导性电量差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损耗构成。
  (一)国家目录电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每年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农村配变压器属农村集体资产的,提高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用户承担变压器损耗;如果配电变压器属电力部门资产,按低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变压器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
  (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3厘收,贫困县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免征。
  (三)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每千瓦时1厘(1999年9月30日止),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农村居民生产用电免征。
  (四)电力建设资金(费)。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扶贫通电资金。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免征外,每千瓦时6厘,征收期限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六)省缺口的电煤差价。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指导性电量差价。指导性电量包括集资新建电厂、退役机组、地方小火(热)电厂所发电量和跨省加工电电量,其差价水平按照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为体现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对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工业、商业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对农业生产用电适当加收。
  (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农村低压电网由乡(镇)电管站负责维护、更新改造和管理,乡(镇)电管站收取一定的低压电网维护费。低压电网维护费包括农村电网的运行费用、折旧、修理费、乡村电工报酬等。收取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又要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具体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相应部门审核,报省平衡后实行。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范围仅为农村低压用户,对由乡(镇)电管站代收电费的专用变压器用户只加收一定的电工报酬。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由乡(镇)电管站或县农电总站负责,并单独核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的收支情况要在下一年初向群众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损耗。指农村用户分表与总表数量之间的差额。损耗主要含低压电网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和表计损耗。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变压器损耗仅指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损耗,表计损耗指农户电度表的损耗。凡是产权属电力部门资产的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低压线损、变压器损耗、表计损耗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预算,并折算到电度电价中,不再另加用户表损和电度损耗。乡镇专用变压器用户不承担农村低压电网电能损耗。乡(镇)电管站必须将低压线损作为考核村电工的指标之一,争取把低压线损率控制在12%以内。第四条 各县(市)在保持现行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制度。逐步实现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目前原则上一县(市)一价。一县(市)一价难以一步到位的,可以几个乡(镇)执行一个片价,到1999年底全省实行一县(市)一价。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测算,经省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审核后报省平衡公布。测算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电价政策,不得乱加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电价水平。分类综合电价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中发生的溢收部分,用于平抑下一年农村电价水平和改造农村电网;少收部分下一年调整电价时弥补。第五条 对乡(镇)电管站已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县(市)供电局,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完善承包办法。乡(镇)电管站承包的结余款,主要用于弥补农村电网维修改造资金的不足和降低下一年电价水平。禁止乡(镇)电管站对村或村电工个人承包电费。

5.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简介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称三峡基金)为中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就是指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不注意的暗藏在电费之中(每度电7厘至1.5分)向国民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三峡建设基金。而为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向国民征收特别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仅见。1996年,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十六个省、直辖市居民上缴的三峡基金上调为每千瓦时七厘钱;1997年,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当时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的三峡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到1.3分,四川省和重庆市加征3厘钱;2002年,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基金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98分、1.12分、1.24分……“关于三峡工程纳税人缴费回报利率“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法,三峡工程建设完工,就将停止征收三峡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简介

6. 我们单位有条供电专线。我们单位不用电了。但我们的专线已经被供电所又接了3个变压器,既然我们不用电了。

供电所基础资料包括哪些:
规范化供电所资料目录
01#《内控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
02#《供电所各类文件资料》
03#《供电所电价电费文件资料》
1、电价电费文件和通知 
2、电价电费宣传资料
04#《供电所安全生产规程》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3、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运行规程
4、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5、电气装置安装规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7、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8、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9、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10、供电设施评级标准试行办法
11、带电作业管理制度
12、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定
06#《供电所会议记录》
1、供电所政治学习及班务会记录
2、供电所业务学习记录
3、供电所设备运行分析
4、安全活动记录
5、安全例会记录
6、供电所线损分析会议记录
7、供电所经济分析会议记录
8、供电所经济责任考核表
07#《同业对标及综合评价资料》
1、上、下半年综合评价报告
2、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报表
3、同业对标指标体系报表
4、安全性评价报表
08#《供电所工会活动记录及资料》
1、工会活动记录
2、QC活动记录
3、技术比武记录
09#《供电所职工培训资料》
1、上级部门和局有关部门下发的学习培训安排计划
2、供电所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3、供电所职工花名册
4、客户电工花名册
5、安全培训记录
6、《安规》考试记录
7、《安规》考试试卷
8、职工教育 、培训记录
9、技术培训记录
10、政治、业务、安全自测试卷
11、自测成绩统计表
10#《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资料》
1、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计划、总结
2、供电优质服务客户评价登记表
3、供电服务质量客户评价卡
4、客户满意率统计表
5、供电服务质量征求意见书
6、便民服务记录
7、优质服务活动记录
8、行风监督员座谈会记录
9、走访客户记录
10、客户接待记录
11、客户来信、来访投诉记录
11#《供电所电话值班记录》
1、肃南县电力局电话记录
2、肃南县电力局报修记录
3、用户停电通知记录
12#《供电所两措资料》
1、两措计划
2、三措报告
3、安全目标责任书
4、防误操作措施
5、反习惯性违章措施
13#《供电所两票管理资料》
1、本年度工作票、操作票及危险点预控卡
2、工作票登记记录
3、两票检查统计记录
4、操作命令卡
5、检修申请批准书
14#《供电所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1、安全生产与管理奖励记录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记录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15#《供电所安全用电协议》
双电源、自备电源使用安全协议
16#
17#《供电所线路设备台帐》
1、10KV线路设备总计台帐
2、10KV线路设备分条统计台帐
3、配电变压器、0.4KV线路设备台帐
4、配电变压器及低压线路分类登记一览表
18#《供电所开关设备台帐》
1、10KV开关、刀闸统计台帐;
2、10KV避雷器台帐;
3、设备定级统计台帐;
19#《供电所运行记录》
1、线路周期巡视表;
2、线路设备巡视记录;
3、设备缺陷及检修、消除记录;
4、事故、障碍及异常记录;
20#《供电所设备测量记录》
1、配电变压器负荷及二次侧电压测量记录;
2、配电变压器、柱上开关绝缘测量记录;
3、配电变压器、柱上开关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4、线路交叉、跨越测量记录;
5、漏电保护测试记录。
21#《供电所工器具、备品备件记录》
1、工器具领用记录
2、常用工器具登记台帐
3、工器具检查试验记录
4、备品备件登记记录
5、备品备件领用记录
22#《供电所三率资料》
1、供电可靠性和电压、无功管理办法及流程;
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3、电压检测仪数据报表;
4、供电可靠率报表;
5、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
6、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
7、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
8、电容器投退记录;
9、线路电力电容器台帐;
10、配变电力电容器台帐;
11、电压监测装置设置台帐;
12、停、送电记录。
23#《供电所生产报表》
1、设备缺陷检修及消除统计;
2、月度生产计划报表;
3、年度设备资产统计报表;
4、设备评级统计报表
24#《供电所营销报表》
1、肃南县电力局售电分类月报表
2、肃南县电力局应收电费月报表
3、肃南县电力局三峡基金报表
4、肃南县电力局售电收入累计分析统计表
5、肃南县电力局售电收入累计分析统计表(续表)
6、肃南县电力局电费工作月报表
7、肃南县电力局欠费报表
8、肃南县电力局行业用电分类表
9、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10、10 KV线损报表
11、0.4KV线损报表
12、报装工作月报表
13、同业对标及综合评价报表
25#《供电所业扩报装资料》
1、照明用电资料
2、动力用电资料
3、高压用电资料
4、低压业扩报装台帐
5、高压业扩报装台帐 
6、新装、增容用电申请登记表
26#《供电所电费管理资料》
1、供电所电费发票领取记录
2、供电所表卡领用记录
3、供电所电费台帐表
4、农村电费公布统计表
5、农村电力营销四到户、五统一统计表
6、装表接电工作票(第二联)
7、换表工作票(第二联)
8、拆表工作票(第二联)
27#《供电所计量管理资料》
1、供电所计量装置校验计划
2、装表接电工作票(第三联)
3、换表工作票(第三联)
4、拆表工作票(第三联)
5、电能计量装置台帐(配变)表
6、电能计量装置台帐(用户)表
7、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处理工作票
28#《供电所变更用电资料》
1、换表工作票(第一联)
2、拆表工作票(第一联)
3、电价变更申请
4、电价核准单
5、变更用电杂项申请
6、过户申请
7、用户申请暂停(恢复)用电协议
29#《供电所用电检查资料》
1、用电检查证登记表
2、用电检查计划
3、供电所用电检查登记表
4、用电检查总结
5、用电检查工作单
6、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7、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8、违章用电窃电登记本
9、营业普查记录
30#《供电所供用电合同》
1、高压供用电合同
2、低压供用电合同
3、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
31#《供电所业务联系单》
1、限期交费通知单
2、停电通知单
3、内部业务联系单
4、电力客户功率因数传递单(通知单)

7.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8.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10个项目及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县防洪任务较重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第五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另行制定。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安全达标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计划、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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